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调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管理,保障教学稳定有序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表是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因故需调整课程表,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或由教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调整课程表一般有调课、停课、补课等情形。
第三条 调课、停课、补课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的调课,狭义上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排定的课程表进行教学,但可确定后续调整的上课时间,经申请批准后上课时间临时变动。
(二)本办法所称的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排定的课程表进行教学,且暂不能确定后续上课时间,经申请批准后暂时停止教学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补课是指申请停课的教师在当学期后续时间内补上已办理停课手续且审批同意的教学任务。补课不可凭空产生,必须前期已办理停课手续且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教学。
第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遵循“教学为先、审慎申请、规范管理”的原则实施调课管理。
第二章 调课、停课的情形
第五条 调课方式
(一)集体调课:教务处统一发布通知实施的调课、停课。
(二)个人因公调课:因学校工作需要经课程所属教学基层单位批准实施的调课、停课。
(三)个人因私调课:因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并经课程所属教学基层单位批准实施的调课、停课。
第六条 以下情形原则上不办理调课、停课
(一)单位(部门)安排的教师本人非必须参加的活动与教学发生冲突;
(二)专任教师因兼职工作与教学发生冲突;
(三)校内兼课教师因本职工作与教学发生冲突;
(四)教师可自行确定出差时间但出差安排与教学时间发生冲突;
(五)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六)其他不可调课、停课的情形。
第七条 无需在教务系统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的情形
(一)因实际教学需要,需临时调整至实训教室上课;
(二)因临时停电、设备故障或其他事故需调整上课地点;
(三)因人员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需调整任课教师;
(四)集体调课、集体停课。
对上述情形,教师个人无需在教务系统办理调课、停课手续,但需在教师和课程所属教学基层单位、质量与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处报备,其中第(三)项情形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正常调课、停课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的调课、停课需求,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两天在教务系统办理调课、停课手续;
(二)课程所属教学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
(三)审批同意后,课程所属教学基层单位通知教师本人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四)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到相关班级。
第九条 突发情况调课、停课办理程序
(一)任课教师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上课,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向课程所属教学基层单位报告;
(二)课程所属教学基层单位向教务处、质量与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处报备,同时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到相关班级;
(四)任课教师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课程所属教学基层单位补交调课、停课材料,由课程所属教学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任课教师对经批准同意的停课可以申请补课。补课办理程序如下:
(一)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两天在教务系统办理补课手续;
(二)课程所属教学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
(三)审批同意后,课程所属教学基层单位通知教师本人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四)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到相关班级。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教务处职责
(一)发布集体调课通知,并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办理调课、停课手续;
(二)定期收集、统计、分析全校调课、停课、补课数据;
(三)加强对调课、停课、补课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教学基层单位职责
(一)审批本单位所属课程的调课、停课、补课申请;
(二)及时将集体调课信息通知到教师和班级;
(三)及时将审批同意的本单位所属课程的调课、停课、补课信息通知到相关教师、班级和其他相关教学基层单位;
(四)及时将其他教学基层单位所属课程的调课、停课、补课信息通知到本单位的相关教师和班级。
第十三条 教学基层单位要严格调课、停课、补课审批程序,切实维护教学秩序稳定,杜绝非必要或不符合要求的调课、停课、补课情况。
第五章 考核及处置
第十四条 加强对调课、停课、补课情况的考核,将各教学基层单位个人因私调课情况纳入本单位学期教学工作考核,将教师个人因私调课情况纳入本人学期教学工作质量考核。
第十五条 对个人因私调课率较高的教学基层单位及教师个人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教学基层单位、教师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武汉铁院发〔2019〕69号)予以处理。
(一)因突发事件迟到且未及时通知教学单位组织相关教学工作或临时调整教学安排;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私自停课、私自请人代课;
(三)教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旷教;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五)经批准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但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到学生而影响正常上课;
(六)教学管理人员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或教师已提前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10分钟及以上;
(七)教学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决定集体停课或变相集体停课;
(八)其他违反调课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 务 处
2021年4月30日